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构成与职责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七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成员在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中遴选,并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二)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院(系)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院长或副院长(系主任或副主任)、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教研室主任或高级职称教师等五至七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初审工作。
3、审批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4、批准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5、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四)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本院(系)学士学位的初审,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院(系)初评情况并申报本系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研究和处理本院(系)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3、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1、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布置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院(系)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3、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
4、处理有关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在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成绩优良,初步具有从事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资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2、违反校纪、校规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3、平均学分绩点低于学院当年规定的学分绩点。
4、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成绩低于良好者。
5、毕业论文(设计)达不到合格标准或毕业综合考试达不到规定成绩者。
6、非英语专业(不含音乐、体育、美术各专业)学生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不到规定的相应分数线者;英语专业学生英语八级考试达不到规定的相应分数线者;音乐、体育、美术各专业学生校内或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不到规定的相应分数线者。
7、参加江苏省高校及以上计算机等级考试,文科学生未通过一级、理工科学生未通过二级者。
8、其他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
四、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历年考试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逐个进行初审。初审情况、表决情况及初审通过名单按规定期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教务处、学生处对各院(系)学位委员会提出的名单进行复核,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各院(系)提出并经学位办审核的名单进行全面讨论和审议,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做出决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4、对学士学位获得者,一般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5、已经毕业,因大学英语等级考试不达规定要求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可于次年春季回校参加校内学位英语考试,获合格以上成绩的可按有关程序授予学位;因计算机等级考试不达规定要求而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可以在两年内回校参加江苏省或国家级考试,取得相应的等级证书后,可按有关程序授予学位。
6、因课程考核不合格而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结业生,经批准后,可在一年内回校重修相关课程,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后按照有关程序授予学位。
五、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名称
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学士学位。
六、本细则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