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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创新奖励学分的暂行办法

2013年10月20日 18:46  点击:[]

为激励学生的创新意识,鼓励学生参加各种创造性活动,促进我校学生创新精神与能力的提高,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特设立创新奖励学分,实施办法如下:

一、创新奖励学分的范围

凡我校在籍普高学生在省级及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奖;研究成果、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国家专利;在省级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均在创新奖励学分范围。

二、创新奖励学分认定的标准

(一)学科竞赛

1、凡由学校组织参加的由省级及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决赛的参赛人员,每人给予1学分/项。

2、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每人每项给予4学分(含上述第一条款中规定的参赛学分,下同);获省级一、二、三等奖者每人每项给予2学分。

3、奖项有重复的,取高值奖励,但不重复奖励。

(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

1、学生研究成果、发明创造、毕业论文(设计)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给予1个学分/项,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给予2个学分/项,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给予4个学分/项,取得国家专利给予4个学分/项。

2、学生在省级期刊上发表论文或作品者,独立或第一作者计2学分/篇,第二作者计1学分/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或作品者,独立或第一作者计3学分/篇,第二作者计2学分/篇。

三、创新奖励学分的认定程序

每学期结束两周之前,由学生本人填写申请表(一式2份),并附证明材料1份,学生所在院(系)分管教学主任审核并报教务处认定,经认定符合规定的,由教务处签署意见后返回一份申请表给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处留存一份申请表,所在院(系)将奖励学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课程名称记载为“创新奖励学分”。

四、创新奖励学分的用途

凡经教务处审核认定的创新奖励学分,可以抵冲相应的选修课学分,可替代选修课学分的上限为6学分。

五、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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