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师生对外参加比赛与演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
1、艺术团成员:音乐学院在职教师和在籍全日制学生。
2、艺术团的任务: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艺术修养;进行艺术训练,定期汇报演出;搭建专业实践平台,代表学校、学院参加校内外各项文艺演出和比赛。
3、艺术团成员的义务:遵守校纪校规和艺术团的各项纪律;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刻苦训练,积极参加艺术团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艺术团的各项任务;
注重个人品德与艺术修养,维护艺术团的声誉;爱护艺术团的公共财物。
(1)积极参加艺术团所组织的一切校内外活动,认真参与训练,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2)树立正确的集体观、纪律观、道德观和价值观。参加校内外演出时要严格遵守演出规定,维护学校、学院形象。
(3)妥善保管和使用演出服装及道具,不得擅自使用和外借,演出结束后按规定期限交还,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
(4)艺术团各分队队长要尽职尽责,及时向指导老师反映本队的训练情况,及时落实各项工作安排,并做好队员出勤和其它表现情况记录。
(5)艺术团成员在训练演出过程中请假一律归口到团学办公室。
(1)艺术团的校内外演出事务由学院艺术培训中心统一协调与管理。师生所承接各类演出和活动任务必须报学院艺术培训中心审批和备案。
(2)演出经费由培训中心根据演出阵容、节目质量及演出条件,实行“面向市场,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与邀请方商洽,并报请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实行。
(3)演出(有偿)结束后,培训中心在收取20%的管理费后,对参加者发放相应的报酬。
1、对于模范履行演出义务、遵守演出纪律、做出突出贡献的师生,授予“音乐学院艺术团优秀队员”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获得“艺术团优秀队员”的学生在综合素质测评中作相应加分(2分),同时也作为各项评优和党员发展的依据。
3、学生在艺术团训练和外出演出期间,无故迟到3次或缺席1次作旷课1节处理。凡无故旷课1节采取一票否决制,取消其一切艺术实践机会,取消其一切评优和奖、助学金评选资格,取消其党员发展资格。
4、对于未经艺术培训中心审批,私自组织学生进行对外演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在综合测评中作相应扣分(每次扣2分),取消其各种评优和党员发展资格;情节严重,给学校、学院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5、对于未经艺术培训中心审批,私自组织学生进行对外演出的老师,每次扣除年终岗位津贴的10%和全部年终奖,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