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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2013年10月20日 16:25  点击:[]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苏教财[2007]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在我校通过注册取得淮阴师范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高学生。

(二)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阳光操作,由实行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班级民主评议和院系、学校认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工作制度,规范操作程序。

三、认定机构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

(二)各院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分团委(总支)书记、辅导员和班主任等为成员,负责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班级生活委员和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布。

四、认定等级和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根据其家庭贫困程度分为三类:A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B类(家庭经济困难)和C类(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1.A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主要包括: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3)家庭发生重大事故而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4)家在重灾区或因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5)家庭属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B类(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无经济保障,完成学业有困难,主要包括:

(1)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兄弟姐妹中有两人以上(含两人)正接受非义务教育,或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家庭收入大幅度减少的;

(2)父母双方下岗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3)家庭直系亲属中有病人正接受常年治疗的。

3.C类(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但能保障基本生活费用,主要包括:

(1)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

(2)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家庭生活水平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以认定:

1.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者;

2.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商业娱乐场所者;

3.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4.不积极履行缴费义务者;

5.当年受到院系通报批评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三)烈士子女、孤残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者,虽然本人未主动申请,但是有相关档案证明属实的,可以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并可以不公示。

五、认定时间与比例

(一)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下旬启动。

(二)认定比例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不高于本单位学生数的25%。

六、认定程序

(一)申请。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淮阴师范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末,向在校学生发放《淮阴师范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淮阴师范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淮阴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淮阴师范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评议。每学年初,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收集《淮阴师范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组织学生填写《淮阴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两表,统筹考虑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以“认定等级和条件”为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在班级公示后,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评定。

(三)评定。院系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并进行院系横向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在征求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公示。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院系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作出调整。

(五)认定。各院系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辅导员汇总本单位的认定结果,填写《淮阴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将认定结果反馈到院系。

(六)建档。各院系根据反馈的认定结果,整理好《淮阴师范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淮阴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建立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妥善保管。同时将认定为A类的上述两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份备案。

七、认定结果的使用与管理

(一)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和开具办理助学贷款申请证明的重要依据。

(二)各院系应经常性地通过有效方式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和已资助的学生进行相关核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者,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各院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院系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更新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四)对已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出现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任一行为者,视情况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八、本办法如遇与上级部门相关精神相悖的,以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为准;学校以前所制定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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