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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和实施细则

2014年09月17日 11:24  点击:[]

淮阴师范学院音乐学院文件

淮音院〔2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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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和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拓展学生综合素质,根据《淮阴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结合音乐学院自身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综合素质包括德育素质、智育素质、体育素质和拓展性素质四项内容。

二、综合素质测评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对学生进行测评。

三、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每学期的前两周内完成。

四、综合素质测评计算方法

总积分=德育分20%+智育分60%+体育分10%+拓展性素质分10%。

德育、智育、体育、拓展性素质分均以100分计,连同附加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

五、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德育素质

1、德育素质测评主要从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诚信品质、学习态度、组织纪律和协作精神六个方面进行测评。

2、德育积分=基本分(60分)+[测评分(40分)﹣德育减分]

3、测评分侧重考察学生的现实表现,由测评小组对照以下六项指标评分后得出。

(1)政治思想。主要包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积极参加党、团组织活动,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敢于同错误思想作斗争。

(2)道德品质。主要包括:文明礼貌,尊老爱幼;为人正直,团结同学;男女交往,举止得体;爱护公物,勤俭节约;热爱劳动,讲究卫生;维护公德,见义勇为;关心集体,无私奉献。

(3)诚信品质。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无恶意欠费或拖欠国家助学贷款及利息行为。

(4)学习态度。主要包括: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学风严谨扎实;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勇于实践,积极创新。

(5)组织纪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6)协作精神。主要包括:心理健康、兴趣广泛,能正确处理人际关系,拥有健康的合作竞争意识。

4、德育减分

德育减分=受校处分扣分+学院常规考核扣分。德育减分在测评分中扣除,测评分扣完为止。

(1)凡受到学校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的学生,分别每次减30、20、10分。

(2)凡受到学院记过、严重警告、警告、通报批评处分的学生,分别每次减8、7、6、5分。

(3)凡未经学院审批,私自组织对外演出的学生,一次减2分。

(4)旷课一节扣2分,迟到三次为旷课一节。违反课堂纪律一次扣1分。晨练、晚自习、艺术团训练按上课处理。

(5)宿舍卫生月平均分低于90分的,宿舍每位成员扣分如下:80-89扣1分,70-79扣2分,60-69扣3分,60分以下扣5分。

(6)教室、琴房、舞蹈房、实验室等责任区值日卫生每学期平均分低于90分的,责任区每位成员扣分如下:80-89扣1分,70-79扣2分,60-69扣3分,60分以下扣5分。琴房卫生批评一次扣1分。

(7)琴房借用超时达三次者扣1分,超时四次以上者每超时增加一次加扣1分。

(8)寒暑期社会实践不合格者扣5分。

(二)智育素质

1、智育素质主要测评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不包括公共选修课)。计算公式:

ΣAiMi

学习课程分=──────

ΣMi

其中Ai为某门考试(考查)课程成绩,Mi为某门考试(考查)课程的学分数。考查成绩如记载实际分值则按原分值计算;如果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等级打分,分别按低限转换为90、80、70、60、50分。

2、缓考课程,按考试成绩计入当学期的综合测评。

3、旷考课程,按零分计入。

(三)体育素质

1、体育素质主要根据学生体育课成绩、早锻炼情况和体育类活动参与情况测评。

2、体育素质积分=体育课成绩60%+早锻炼情况20%+体育类活动参与情况20%。

3、无体育课班级,体育素质积分=早锻炼情况60%+体育类活动参与情况40%。

4、无体育课班级,体育素质积分占总积分5%,余下5%归入拓展性素质积分。

5、体育类活动主要指由班级、学院、学校分别组织的集体性体育活动。

(四)拓展性素质

1、拓展性素质主要测评学生的自学能力、审美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2、拓展性素质积分=基本分(60分)+附加分(40分)

3、附加分(最低分0分,最高分40分)适用条件和标准:

(1)取得非音乐专业的可供就业的技术资格证书(机动车驾驶证除外),每项加5分。

(2)加修或自学考试课程每通过一门加2分,最高不超过4分。

(3)取得国家英语六级、四级和计算机二级证书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

(4)个人参加文化类、艺术类、科技类、技能类、创造发明类等竞赛活动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按国家级加20、18、16分,省级加10、9、8分,市(校)级加7、6、5分,院级加3、2、1分。

集体参加文化类、艺术类、科技类、技能类、创造发明类等竞赛活动,获一(1-2名)、二(3-4名)、三(5-8名)等奖者,分别按国家级加16、12、8分,省级加8、6、4分,市(校)级加4、3、2分,学院级加3、2、1分。集体参加文化类、艺术类、科技类、技能类、创造发明类等竞赛活动未获者,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市(校)级加4、2、1分。每一类竞赛活动积分满分为20分,超过20分,按20分计。

(5)个人参加体育类竞赛活动,获一(1-2名)、二(3-4名)、三(5-8名)等奖者,分别按国家级加20、15、10分,省级加10、8、6分,市(校)级加5、4、3分,学院级加3、2、1分。

集体参加体育类竞赛活动,获一(1-2名)、二(3-4名)、三(5-8名)等奖者,分别按国家级加16、12、8分,省级加8、6、4分,市(校)级加4、3、2分,学院级加3、2、1分。个人、集体参加体育类竞赛活动未获者,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市(校)级加4、2、1分。体育类竞赛活动积分满分为20分,超过20分,按20分计。

在评优活动中获得表彰的(除优秀团干、优秀学干、优秀共青团员、三好学生),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市(校)级、院级加5、4、3、2分。

(6)在报刊发表文章,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市(校)级加10、6、3分。

(7)被评为校级“文明宿舍”的宿舍,每位成员每次加4分。获院级“文明宿舍”的宿舍,每位成员每次加2分。每学期宿舍平均分在91-93分,每位成员加2分。每学期宿舍平均分在94-96分,每位成员加3分。每学期宿舍平均分在97-100分,每位成员加4分。

(8)举办音乐会、演奏会等活动,1人举办的加5分,2人举办的每人加4分,3人举办的每人加3分,4人以上举办的加2分。为音乐会、演奏会等活动伴奏的,伴奏1-2首加1分,伴奏3-4首加2分,伴奏5-6首加3分,伴奏7首以上加4分。音乐会、演奏会等活动的邀请嘉宾加1分。音乐会、演奏会等活动的邀请嘉宾不得超过两人。

(9)担任校级学生干部和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作风扎实,成绩显著者,由学生处、校团委通过考核,统一出具加分证明,最高分不超过8分。担任学院学生干部的,由学院根据学生具体表现,由学院团学办公室通过考核,统一出具加分证明,最高分不超过8分。班级学生干部根据其工作情况,由班级测评小组给予适当加分,最高分不超过8分。同系统内(如班级内、学院内)担任多个职务的学生干部,最高分×100%+第二高分×50%+第三高分×25%,但总分不超过8分。其中,学院团委、学生会任副部长及以上职务的学生干部,总分不得超过12分。被评为校级或院级优秀学干、优秀团干的分别再加2分。

(10)参加活动加分,以学院官方委派为准。参加文艺演出,按参加演出节目数加分,参加一个节目加1分,以此类推。自己或专业老师承接的,没有学院委派备案的,一律不加分。学生干部承办活动,份内职责不加分。

(11)在重大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经学院同意给予适当加分。

(12)附加分超过40分按40分计算。

(13)学生所获得的加分奖项的有效时间均为所测评学期期间,即测评学期开学的第一天至下一学期开学的前一天。获得校外非主流媒体或单位颁发的证书无效。

(14)本细则所指的校级包括:组织部、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处、团委。

六、综合素质测评程序

(一)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实施,应充分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测评结果由学院党政办公会议审核。

(二)测评工作以班级为单位,由班主任组织实施。班级成立测评小组,班主任任组长,成员由班长、副班长、团支部书记和民主选举的学生代表3-5人组成。

(三)班级测评小组计算出每位学生的德育、智育、体育、拓展性素质积分和总积分,需在班级公示,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将测评结果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汇总,经学院党政办公会议审核并公示后,由班主任将测评结果填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

(四)学生如对测评结果有异议,在班级公示阶段向班级测评小组提出复议,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党总支提出复议。

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损害安定团结及危害社会秩序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定为不合格。

八、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精神有冲突,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九、本办法从2014年9月开始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音乐学院党总支

上一条:音乐学院2013-2014学年校三好生、优秀学干名单(公示) 下一条:关于进一步加强音乐楼及琴房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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